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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3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2196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被告:王某,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现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垒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