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3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2196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被告:王某,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现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垒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