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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6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北京安捷利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秀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捷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秀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6385号原告:北京安捷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原半壁店工业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路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有学,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秀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张萌囍,职务不详。原告北京安捷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利公司)与被告北京秀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才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腾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香连、人民陪审员田颖丽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捷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有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秀才家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安捷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8515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5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00元整;4、判令被告赔偿因此次拖欠货款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币10000元整;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过程中,安捷利公司撤回第三项及第四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双方签订《燕京啤酒销售合同书》。安捷利公司自2014年5月份起向秀才家公司供货,截至2014年8月,秀才家公司尚欠货款8515元未支付。被告秀才家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原告安捷利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销售合同、承诺函、送货单及收据。因被告秀才家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安捷利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安捷利公司(甲方)与秀才家公司(乙方)于2014年签订《燕京啤酒销售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甲方为乙方燕京啤酒品牌系列产品的唯一供应商;甲方向乙方提供价值总计3500元,以示对乙方合作并支持其经营的诚意;如乙方逾期未结清欠款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停止向其供货并追索所欠货款。合同后附秀才家出具的承诺函载明“如有违反,愿意双倍返还贵公司对我方的合作投入,并双倍赔偿其他损失。”安捷利公司称其对秀才家公司的合作投入即3500元促销费。安捷利公司提交的收据显示,其于2014年6月9日给付秀才家公司促销费3500元。安捷利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显示,其于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向秀才家公司提供鲜啤酒等酒水饮料共计8515元。安捷利公司称该送货单所涉产品的货款,秀才家公司均未支付。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秀才家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根据查明的事实,秀才家公司尚欠安捷利公司货款8515元,故对于安捷利公司要求秀才家公司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承诺函的内容,秀才家公司承诺如违反合同约定,则愿意双倍返还安捷利公司的合作投入,即双倍返还3500元促销费。故对于安捷利公司要求秀才家公司返还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秀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安捷利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515元;二、被告北京秀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安捷利商贸有限公司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秀才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腾 飞人民陪审员  刘香连人民陪审员  田颖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