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45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凤台县正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传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凤台县正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传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4536号之二原告: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经济开发区燎原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849144168。法定代表人:许成虎,董事长。被告:凤台县正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凤凰镇岗胡村架河堤堤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581510032P。法定代表人:王传正,经理。被告:王传正,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皖0122民初45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对被告被保全的财产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凤台县正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传正财产的保全。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