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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凤翔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任公司经理。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雍兴路中段。被执行人李晓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5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凤翔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2551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李晓东一次给付凤翔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3000元,剩余案款申请人凤翔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现该协议已履行清楚,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1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