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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志成养老院与于金英、张璐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志成养老院,于金英,张璐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2631号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志成养老院,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志成道志康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永传,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付凯,该院办公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刚,天津天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金英,女,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北区xxx(志成养老院内)。被告:张璐琳,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xxx,现住址不详。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志成养老院与被告于金英、被告张璐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志成养老院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志成养老院撤诉。案件受理费1109元,全部退还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志成养老院,保全费544元由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志成养老院负担。审 判 长  刘 淼审 判 员  王津虎人民陪审员  郭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婉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