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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唐治强与赵会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治强,赵会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226号申请人:唐治强,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申请人:赵会泉,男,194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原告唐治强与被告赵会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治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会泉的银行存款16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唐治强以现金16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会泉的银行存款16000元,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自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