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6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荣和舜门窗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荣和舜门窗有限公司,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010号原告:天津市荣和舜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字营村。法定代表人:李永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靳海洋,总经理。原告天津市荣和舜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荣和舜门窗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荣和舜门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83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朋志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