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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新民财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与王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新民财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王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2233号原告沈阳市新民财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张为为,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迪,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址新民市。被告王环,女,系新民市永兴日杂商店业主,住址新民市。原告沈阳市新民财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晶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旭辉、人民陪审员刘玉萍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财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晶审 判 员  周旭辉人民陪审员  刘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