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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段雨九、段盈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雨九,段盈武,段龙山,段禄仔,王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30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段雨九,男,汉族,1955年11月2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申请执行人段盈武,男,汉族,1962年8月6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申请执行人段龙山,男,汉族,1955年11月4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申请执行人段禄仔,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执行人王利群,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申请执行人段雨九、段盈武、段龙山、段禄仔与被执行人王利群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30民督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利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6817元,已到位金额46041元,未到位金额207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除已执行到位的金额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30民督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颜 斌审判员  宋炳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