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蒋林飞与徐列、徐中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林飞,徐列,徐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98-4号申请执行人蒋林飞,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徐列,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徐中祥,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执9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7月27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徐列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88号美林·金色港湾小区15幢1904室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曹菊明(公民身份号码:)、张林英(公民身份号码:)以847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列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88号美林·金色港湾小区15幢1904室的房产归买受人曹菊明、张林英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曹菊明、张林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曹菊明、张林英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