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何木中、陈茂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木中,陈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750号申请执行人何木中,男,汉族,1965年7月7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茂生,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何木中与被执行人陈茂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执375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2451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资料、查封资料、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7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执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建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