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吴伯芬、俞建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伯芬,俞建权,谢佰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109号申请执行人:吴伯芬,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俞建权,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谢佰丽,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吴伯芬、俞建权与被执行人谢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6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6年5月13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