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执字第4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路明钢、夏振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明钢,夏振凤,龚书栋,夏振明,朱丙涛,樊仕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443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被执行人:路明钢。被执行人:夏振凤。被执行人:龚书栋。被执行人:夏振明。被执行人:朱丙涛。被执行人:樊仕礼。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路明钢、夏振凤、龚书栋、夏振明、朱丙涛、樊仕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5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路明钢、夏振凤所有的“赣榆县罗阳镇罗东米厂”房产进行了查封。另被执行人路明钢自动履行交款100000元,对被执行人樊仕礼采取拘留措施,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路明钢、夏振凤所有的“赣榆县罗阳镇罗东米厂”房产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分。另被执行人路明钢自动履行交款100000元,对被执行人樊仕礼采取拘留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勋学执行员 涂 明执行员 李金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修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