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7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颜金星与郑建新、郭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金星,郑建新,郭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7140号原告:颜金星,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建新,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郭秀霞,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颜金星与被告郑建新、郭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颜金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颜金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颜永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淑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