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方伟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平,方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13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平,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方伟星,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淳安县。张国平与方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国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方伟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国平案款15万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019元,执行费2180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21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