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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润久与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润久,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490号原告杨润久,男,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军,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宋显安,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润久与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润久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润久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润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1元,减半收取2270.5元,由原告杨润久承担。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