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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马江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马江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1596号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昊,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郭艳(实习),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江坡。本院在执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马江坡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豫0182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专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本院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豫0182执15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