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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7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赵满胜与郑州市二七区世纪联华长江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满胜,郑州市二七区世纪联华长江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919号原告赵满胜,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世纪联华长江路店,住所地不详。原告赵满胜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世纪联华长江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满胜诉称:2016年8月13日,原告在郑州市××区世纪联华长江路店购买多力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数量15���单价138元,合计金额2070元,商品标签正面名称有葵花和橄榄图案,标有精选多力葵花籽油与特级初榨橄榄油,商品背面标识“多力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健康好里子,爱家好理油,同时享有橄榄油与葵花籽油两种好油”商品标签配料表标示含有葵花籽油及特级初榨橄榄油。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该产品没有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产品上标明橄榄及葵花籽油的添加量而且商品包装正反面都多次强调橄榄及橄榄油,违反了GB7718-2011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郑州市××区世纪联华长江路店退还货款2070元,原告退还所买货物;2、郑州市××区世纪联华长江路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十倍赔偿20700元,共计2277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购物发票显示,收款单位名称为河南世纪联华��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加盖的印章为“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发票专用章”。故原告所诉郑州市××区世纪联华长江路店不存在,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满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退还原告赵满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 亮人民陪审员  苗富霞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若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