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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财保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崇羌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崇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财保5号之一申请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183116254。法定代表人:张成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伟、张毅,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崇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县南堡李村东(南高速口西侧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6208444-X。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崇羌贸易有限公司名下51,066,351.46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银行存款和自有地产作为诉讼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存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行3100万元银行存款。银行账号为:10×××27;二、查封申请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邢台县豫让桥办事处先于村的土地。土地证号为:邢县国用(2010)第0**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郭兵刚审 判 员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