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琳诉贾小峰、李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琳,贾小峰,李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99号申请执行人杨琳被执行人贾小峰被执行人李晓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滨民初字第023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杨琳诉贾小峰、李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申请人杨琳借款45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7月3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855元,承担受理费465元、保全费470元及执行费600元。本案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35486.05元。除此之外,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工商、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费60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邓科明代执行员 张建民代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