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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商霞与薛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霞,李贵民,薛秀英,薛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52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商霞被执行人:李贵民被执行人:薛秀英被执行人:薛建华申请执行人商霞与被执行人李贵民、薛秀英、薛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垦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3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将房屋过户抵偿所欠债款40万元。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1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扈亭河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