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商霞与薛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霞,李贵民,薛秀英,薛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52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商霞被执行人:李贵民被执行人:薛秀英被执行人:薛建华申请执行人商霞与被执行人李贵民、薛秀英、薛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垦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3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将房屋过户抵偿所欠债款40万元。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1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扈亭河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