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汪岩、汪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岩,汪萍,江西平南超市实业有限公司,胡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汪岩,男,汉族,1945年6月10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汪萍,女,汉族,1970年7月26日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江西平南超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八一大道99号,组织机构代码:784147069。法定代表人:胡小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小平,男,汉族,1962年7月5日生,住址:南昌市西湖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1)西民三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江西省平南超市实业有限公司、胡小平应于本调解书签收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5000元至申请执行人;对两申请执行人所有的C17(建筑面积:117.5平方米)店面的租金从2011年11月28日开始按月支付2158.44元和补偿金2541.56元直至2016年9月30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省平南超市实业有限公司、胡小平房产、银行、车辆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700元,执行费50元,总计4750元。已执行909.47元,收取执行费50元,未执行3790.53元。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三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邓宜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