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3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蒋小健、陈健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小健,陈健康,夏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087号申请执行人:蒋小健,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陈健康,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夏勤,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小健与被执行人陈健康、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08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君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