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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3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蒋小健、陈健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小健,陈健康,夏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087号申请执行人:蒋小健,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陈健康,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夏勤,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小健与被执行人陈健康、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08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君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