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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6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张英霞与张勇、XX(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张英霞,XX(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6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房利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英霞。被告XX(永)强,。上诉人张勇因与被上诉人张英霞、XX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上诉人未签《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情形下,依照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是,特快专递送达回执未显示签收人是谁,上诉人也不认可收到过传票等法律文书。因此,原审缺席审理及作出判决,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学彦审判员  杨彦龙审判员  孙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卫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