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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远琼与王春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远琼,王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远琼,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春平,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现住山西省平定。再审申请人刘远琼因与被申请人王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阳民终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远琼申请再审称:证人李非生、鲁霄潇、王建平、常海、刘远俊提供了证人证言,能证明争议的2万元为王春平的欠款。且举证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原判认定错误。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远琼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王春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再审审查中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属于“新的证据”,不予采纳。综上,刘远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远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增玲审判员  郭严旻审判员  古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钧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