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国、许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国,许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阴市,现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许春红,女,1976年5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张家港市,现住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国、许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其提供抵押的房产面积仅为85.23平方米,系家家唯一住房,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家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