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行终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覃玉芳等25人因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玉芳,唐秀彬,彭国才,梁文芳,陈其波,尹直明,苏苏,陈向东,舒桂芳,张静侯,张材枢,余保元,程本惠,李建秀,杜华英,朱兴亚,刘兴全,严长久,梁兴茂,周利蓉,廖仲明,邓东生,邓培龙,廖坤龙,王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行终7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覃玉芳,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秀彬,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彭国才,女,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文芳,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其波,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尹直明,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苏,女,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向东,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舒桂芳,女,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静侯,女,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材枢,男,195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余保元,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程本惠,女,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建秀,女,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杜华英,女,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兴亚,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兴全,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严长久,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兴茂,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利蓉,女,195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廖仲明,女,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东生,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培龙,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廖坤龙,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先珍,女,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诉讼代表人:苏苏、张材枢、舒桂芳、朱兴亚、梁兴茂。委托代理人:吴其堉,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覃玉芳、唐秀彬、彭国才、梁文芳、陈其波、尹直明、苏苏、陈向东、舒桂芳、张静侯、张材枢、余保元、程本惠、李建秀、杜华英、朱兴亚、刘兴全、严长久、梁兴茂、周利蓉、廖仲明、邓东生、邓培龙、廖坤龙、王先珍(以下简称覃玉芳等25人)因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行初1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覃玉芳等25人诉称,2006年9月30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将属于成都市西玉龙百货贸易商场拆迁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成都市西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人系成都市西玉龙百货贸易商场的职工,有权提起诉讼。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或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覃玉芳等25人原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成都市西玉龙百货贸易商场的职工。后成都市西玉龙百货贸易商场改制,除2名职工(戴雄、刘祥林)留在改制企业参与经营,3名职工在改制过程中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外,其余职工共计29人选择领取安置费、补偿金而与成都市西玉龙百货贸易商场解除了劳动关系。即上诉人覃玉芳等25人已无权以职工名义就原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主张权利,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正确。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开元审 判 员 郑 慧代理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兴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