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3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川343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什补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33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忠什补莫,女,55岁,四川省冕宁县人,彝族,文盲。2012年10月15日冕宁县人民法院以罗忠什补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5月4日因为吸食海洛因被冕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18日),同年5月17日由冕宁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6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冕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冕检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忠什补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成瑶、陆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忠什补莫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年底以来,被告人罗忠什补莫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在冕宁县泸沽镇贩卖零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张某某、洛各某某。2015年5月4日19时许,公安民警将罗忠什补莫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净重30.06克的海洛因。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判决书;2.证人张某某、洛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理化检验报告书。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忠什补莫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忠什补莫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新罪,属累犯,根据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罗忠什补莫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忠什补莫辩称,警察称给我看毒品是30.0克,现在写成30.06克。我购买了20克,后来又加了10片西药进去所以有30克。我向张某某、洛各某某购买过毒品来吸。我没有卖过,他们说我背这么多毒品卖给哪个,他们打我,写的是什么我也不知道,我不认识字。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以来,被告人罗忠什补莫在冕宁县泸沽镇贩卖零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张某某、洛各某某。2015年5月4日19时许,公安民警将罗忠什补莫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净重30.06克的海洛因。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罗忠什补莫户籍信息。3.抓获经过:2016年5月4日,接群众举报,有人下午要在泸沽镇工农街进行毒品交易。根据举报,在工农街蹲点守候。19时30分许,在工农街友好书苑门口发现嫌疑人罗忠什补莫,并将其控制,并在现场从嫌疑人罗忠什补莫身上搜出毒品可疑物1包。4.检查笔录:2016年5月4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泸沽镇工农街将正准备交易毒品的罗忠什补莫抓获,经对罗忠什补莫的随身衣物检查,在其右裤袋里发现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块状疑似毒品物一袋。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毒品称量记录。7.扣押清单。8.指认照片。9.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10.理化检验报告凉公物鉴(毒品)[2016]0498号:送检的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11.毒品交接清单:海洛因一包总重30.06克(注:取样0.12克送检,交禁毒大队29.94克)。12.通话记录。1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去年年底在泸沽镇向罗忠什补莫购买过一个100元的零包海洛因来吃过,但购买的时间我记不得了。2016年5月4日我电话联系过罗忠什补莫几次,当时我准备向她购买一两个零包来吸,本来在电话里都联系好了的,但是后面她的电话不知为什么就打不通了,我就没有从她那儿购买到海洛因,后面才听说她被泸沽派出所抓了。14.证人洛各某某的证言:我是2016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4点左右,在冕宁县泸沽镇喜德班车站附近的厕所里向罗忠什补莫购买过海洛因(一个零包大概有半克,花了200元钱)。是我的一男性吸毒朋友的朋友给我说的,我不晓得这个吸毒朋友的名字,我这个朋友带我去见过罗忠什补莫,后面就留了罗忠什补莫的电话号码。所以在2016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4点左右,我打电话给罗忠什补莫购买海洛因,然后我就在冕宁县泸沽镇喜德班车站附近的厕所里用200元钱向罗忠什补莫购买了半克海洛因。15.辨认笔录及照片:洛各某某、张某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罗忠什补莫就是贩卖毒品的人。16.被告人罗忠什补莫在公安机关侦查中的供述和辩解:今天泸沽镇北街的张熊猫给我打过电话,他问我身上是否有海洛因,如果有的话就分点给他吃。因为之前张熊猫有毒品时也分过给我吃,所以我就说有,他就说要过来找我,结果他都还没有找着我,我就被警察给抓了。从我身上搜出了30克毒品海洛因,毒品是我在西昌石码子以200元1克向一个彝族妇女购买的,我是买来自己吃的。阿加莫(洛各某某)在泸沽卖海洛因,我在她那里购买过毒品海洛因。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忠什补莫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告人罗忠什补莫“我没有卖过毒品”的辩称与证人张某某、洛各某某的证言等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罗忠什补莫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罗忠什补莫属毒品再犯;对被告人罗忠什补莫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笫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笫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忠什补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已扣押的手机1部及查获的毒品30.0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陆云人民陪审员 陈国培人民陪审员 陈其军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吴婷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