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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3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淮安清大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清大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城置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91民3586号原告:淮安清大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王元村工业创业园。法定代表人:谷玉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根荣,淮安市清浦区黄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交,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淮安城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天津路88号。法定代表人:彭庆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淮安清大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大科技)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第三人淮安城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根荣、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交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清大科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6万元。事实与理由:第三人是淮安公园城置龙湾小区商品房开发商,其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被告又将其中外墙保温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2011年11月1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就施工工程、单价进行了约定,该工程总价款为4039572.16元,被告已经支付部分,现尚欠余款1081882元。2013年8月9日,被告项目经理柏建飞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如不按期还款则需承担每月2万元违约金。后被告未按期还款。被告南通二建辩称:一、原告诉状中陈述的承诺书是柏建飞被迫出具的,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在2015年10月16日原告曾经出具承诺书,承诺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所以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就施工工程、单价进行了约定。案外人柏建飞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如不按期还款则需承担每月2万元违约金。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双方举证载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违约金,其向本院提供的直接证据为案外人柏建飞出具的承诺书,原告主张柏建飞系被告公司项目经理,经法庭询问,被告对原告该项主张表示异议,被告并表示柏建飞并非公司项目经理、其不能代表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柏建飞可以代表被告出具承诺书,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淮安清大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判员  高晓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星宇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