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马越成、刘进与安徽鑫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越成,刘进,安徽鑫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陆广翔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3270号原告:马越成,男,1986年11月2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刘进,男,1984年8月1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安徽鑫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芮草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85044246。第三人:陆广翔,男,1963年9月2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马越成、刘进与被告安徽鑫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陆广翔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两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鑫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鑫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越成、刘进撤回对被告安徽鑫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旭审 判 员 房冬蓉人民陪审员 罗运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鲍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