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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屈达四与李日华、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达四,李日华,陈梅,李庆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3089号原告屈达四,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委托代理人谭光星,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日华,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陈梅,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李庆健,男,1940年2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达四与被告李日华、陈梅、李庆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达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即1222元,由原告屈达四负担。审判员  王忠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秋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