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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金显勤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显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0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显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又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显勤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显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6日凌晨0时27分许,被告人金显勤途经瑞安市玉海街道后垟中路8栋11号“阿海鱼头”店,见该店555号包厢内无人,遂进入该包厢内窃取被害人吴某放在桌上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并随即将该手机拿到玉海街道青松路×××号的手机店内刷机。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33元。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金显勤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显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龙某、李某、何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零售票据,手机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显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显勤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显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金显勤退赔人民币3633元,返还被害人吴某。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绍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