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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卜贤有、王季连之间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卜贤有,王季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法定代表人孙伟,行长。被执行人卜贤有,男,汉族,1959年2月9日生,果农,现住龙井市老头沟镇。被执行人王季连,女,汉族,1960年5月14日生,果农,现住龙井市老头沟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执行人卜贤有、王季连之间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吉2401民初字39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3142.1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9.5元,执行费485.4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卜贤有、王季连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6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卜贤有在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存款9993元至我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9507元,支付执行费486元。2016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9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卜贤有、王季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曙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