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凤琴、孙明玉与被执行人沈彦峰、于晶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凤琴,孙明玉,沈彦峰,于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彭凤琴,女,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申请执行人:孙明玉,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被执行人:沈彦峰,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于晶华,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彦峰、于晶华名下财产已被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耕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