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91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叶集区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91民初106号原告: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纯余,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胡正军,系安徽胡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叶集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启星,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凡非,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启伍,系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众建公司)诉被告六安市叶集区国土资源局(原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叶集国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人民法院,现为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分别于2016年3月18日、2016年10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纯余、胡正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凡非、何启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19日,原告经过招投标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单位的叶集试验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业务用房的土建、水电、装饰工程。该工程招标时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中钢筋用量为156.48吨,外墙真石漆面积为1638.8平方米。但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上述两项工程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有很大差距,2012年8月18日,原告通过监理单位要求对此签证但无果。工程竣工后,原告与审计单位共同计算出钢筋实际用量为234.716吨、外墙真石漆面积为3758.33平方米。2015年1月20日,在工程相关审核事项会议纪要中,原告再次提出上述问题仍未果。2015年2月4日,原、被告及审计机关共同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定案表》,对上述问题搁置未处理。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招标文件是该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由于招投标代理单位对工程量审核错误等原因,导致原告按图施工时钢材用量及真石漆面积超出招标工程量。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超量钢材款414650元,超量外墙真石漆款120813元,合计535463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4组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告承建被告单位土地征收储备中心业务用房的土建、装饰、水电安装工程;4、招标文件,证明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钢筋用量为156.48吨,外墙真石漆面积为1638.8平方米;5、会议纪要、钢筋用量复核函、说明、审计表,证明原告实际施工的钢筋用量、外墙真石漆面积与招标文件发布的工程量差距很大,以及原告要求复核的事实;6、工程签证单,证明原告经监理单位同意增加部分工程量,钢筋用量增加78.236吨,外墙真石漆面积增加2119.53平方米;7、工程量计算书,证明经原告及审计单位抽查测算,实际钢筋用量为234.716吨,超出78.236吨,实际外墙真石漆面积为3758.33平方米,超出2119.53平方米;8、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皖中信工鉴字(2016)053号鉴定报告,证明涉案工程钢筋、外墙真石漆价格经鉴定为1332824.56元,比合同投标价格973012.75元多出359811.81元。被告辩称:被告已通过招标的形式向投标人告知工程合同价款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并在涉案建筑施工合同第6条明确约定,除不可抗力、涉及图纸变更、增减工程量外,工程价格不作调整;原告投标的工程钢筋用量为162.74吨,原告诉请增加钢筋用量差价,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认可建筑施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而招标文件及投标报价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工程价款采取固定价格也应认可,因此原告认为招标工程量错误,主张漏列工程材料的钢筋吨数和真石漆面积,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因此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3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涉案工程采取固定价款,风险范围执行招标文件规定,除不可抗力、设计图纸变更、增减工程量外对工程价款不做调整;2、招标文件,证明已告知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地质勘查报告、图纸、工程量清单,认真踏勘、判断和估价,中标后不得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要求;已告知投标人如有疑问应提前书面提出,并在招投标会议期间澄清,但原告并没有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合同采取固定价款方式,工程价款除不可抗力、设计图纸变更、增减工程量外不做调整;3、投标文件,证明原告投标时钢筋报价吨位为162.74吨。根据庭审调查,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举证质证意见,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6月19日,原、被告经过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所属的原叶集试验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业务用房项目的土建、水电、装饰工程,工程合同价款为3817472.13元,合同并对其他各项进行了约定。该工程招标时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中钢筋用量为156.48吨,外墙真石漆面积为1638.8平方米,并约定施工单位在投标前应仔细踏勘现场,若有工程量清单遗漏项应在开标前及时提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隐蔽工程实施、施工措施以及招标中工程量清单遗漏、经业主同意并且备案的变更等造成的不可预见费用,在工程合同总价款5%以内的(含5%),将不予办理签证,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钢筋用量及外墙真石漆面积与实际工程量有很大差距,遂于2012年8月18日通过监理单位要求对此签证但无果,工程竣工后,原告与审计单位共同计算出钢筋实际用量为234.716吨、外墙真石漆施工面积3758.33平方米,并于2015年1月20日在工程相关审核事项会议纪要中,原告再次提出上述问题未果。2015年2月4日,原、被告及审计单位共同出具《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定案表》,原、被告对工程价款审计为5834491.181元无异议,但原告对钢筋用量和外墙真石漆面积保留意见,并由此成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2016年8月5日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双方争议的钢筋用量及外墙真石漆面积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叶集试验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业务用房工程钢筋、外墙真石漆工程造价为1332824.56元,与合同投标内造价973012.75元相比,实际工程价格比合同价格多出359811.81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招投标文件是该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双方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隐蔽工程实施、施工措施以及招标中工程量清单遗漏、经业主同意并且备案的变更等造成的不可预见费用,在工程合同总价款5%以内的(含5%),将不予办理签证,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但本案讼争的工程钢筋和外墙真石漆面积超量问题是由于被告委托的招投标代理单位工程量审核错误引起的,且争议工程的实际造价经司法鉴定为1332824.56元,比合同投标内造价973012.75元多出359811.81元,误差达36.98%,已超出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不予调整的5%比例,根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基本原则,如不调整,则显失公平。因此原告在庭审中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按图纸施工所导致的钢筋用量和外墙真石漆面积超出合同价款359811.81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其他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本案至2015年2月4日,原、被告及审计单位尚在对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且原告对钢筋和外墙真石漆面积超量的价款一直在主张权利,因此被告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六安市叶集区国土资源局支付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9811.81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0元,由六安市叶集区国土资源局负担3000元,由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5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涛人民 陪 审员 李善桂人民 陪 审员 汤 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彭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