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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新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罚金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877号被执行人孙新,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本院作出的(2016)京02刑初3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冻结、划拨孙新名下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的全部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刘辉执行员  闫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