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203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2016-1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浩哲,胡云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203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浩哲,男,汉族,1992年12月06日出生,身份证号:652827199212063239,无固定职业,住第二师二十一团友谊西路1区19栋3号。被执行人胡云茂,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413028197312164619,无固定职业,住第二师二十一团修理连。本院在执行徐浩哲与胡云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浩哲申请执行标的124188元。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云茂位于第二师二十一团月牙湖小区B区6号楼1单元201室楼房一套,无其它财产可执行,现被执行人胡云茂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徐浩哲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203执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涛审判员 祝焕生审判员 刘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