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长兰与赵金鹏、谷金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长兰,赵金鹏,谷金刚,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676号申请执行人许长兰,农民。被执行人赵金鹏,居民。被执行人谷金刚,农民。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赵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长兰与被执行人赵金鹏、谷金刚、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长兰与被执行人赵金鹏已自行和解,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金鹏所有的冀E×××××号/冀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