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罗凡与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柳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柳家寨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凡,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柳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柳家寨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罗凡。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柳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柳家寨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凡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柳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柳家寨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65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该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柳家寨村村民委员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无存款,现我院已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13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