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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32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扎西本与才旦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本,才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1民初327号原告扎西本,男,藏族。被告才旦,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扎西本诉被告才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扎西本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西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扎西本负担。审判员 仁 青 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仁增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