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5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齐丽敏与魏安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丽敏,魏安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5796号原告齐丽敏,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被告魏安然,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冀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沄辰,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预登记受理原告齐丽敏诉被告魏安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杨慧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已私下和解,并已履行,现原告齐丽敏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齐丽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丽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慧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东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