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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张天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张天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865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负责人:陈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跃,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天林,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申请人张天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天林名下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天林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学燕审 判 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娟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重要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