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10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仲玉与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玉,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0626号原告:刘仲玉,女,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委托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原告刘仲玉诉被告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刘仲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刘仲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55元,减半收取30.78元,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程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雯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