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张号、马闯、孟繁宇保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号,马闯,孟繁宇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4刑初935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号,男,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马闯,男,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孟繁宇,男,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于2014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6】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号、马闯、孟繁宇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志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号、马闯、孟繁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号酒后驾驶“长城”牌轿车与被告人马闯驾驶的出租车在长春市朝阳区万宝街与大兴路交汇处相撞,张号为获得保险金,经与被告人马闯共谋后,采用由他人顶替其作为驾驶员的方式骗取保险金,并支付马闯人民币13,000.00元(以下币种同)。后张号找到被告人孟繁宇顶替自己充当驾驶员,并同孟繁宇、马闯一同到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骗取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9,841.00元。案发后,所骗取的保险金已全部返还。被告人张号、马闯、孟繁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号酒后驾驶“长城”牌轿车与被告人马闯驾驶的出租车在长春市朝阳区万宝街与大兴路交汇处相撞,张号为获得保险金,经与被告人马闯共谋后,采用由他人顶替其作为驾驶员的方式骗取保险金,并支付马闯人民币13,000.00元(以下币种同)。后张号找到被告人孟繁宇顶替自己充当驾驶员,并同孟繁宇、马闯一同到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骗取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9,841.00元。案发后,所骗取的保险金已全部返还。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保险赔偿款理算书、收条、证人杨某1、杨某2、李某某、霍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号、马闯、孟繁宇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号、马闯、孟繁宇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应予支持。但鉴于被告人张号、马闯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繁宇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鉴于其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小,没有获利,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保险诈骗罪)、第六十七条一款(自首)、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号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马闯犯保险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孟繁宇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若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红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