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7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罗忠梅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忠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643号罪犯罗忠梅,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昭中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忠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以(2007)云高刑终字第16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二○一二年三月一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罗忠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忠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忠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忠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