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02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赵子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2783号原告:赵子榕,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16日,农民,定西市安定区人。委托代理人:郭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原告赵子榕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子榕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子榕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红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天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