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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蒋雪梅诉曹建荣、杨仲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雪梅,曹建荣,杨仲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2219号原告:蒋雪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生军。被告:曹建荣。被告:杨仲娟。原告蒋雪梅诉被告曹建荣、杨仲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蒋雪梅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雪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永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