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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辖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吴全海与鹤壁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全海,鹤壁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辖102号原告:吴全海,男,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飞,该公司经理。原告吴全海与被告鹤壁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吴全海诉称:2014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4000元,并约定了利息。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4000元,并依法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故向本院请示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报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