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宗良与高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所公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良,高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525行初19号原告李宗良,男,生于1991年1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洪兵,四川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四川省高县文江镇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22545212459XY。法定代表人梁波,所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宗良诉被告高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所公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宗良以被告已撤销川交运管高扣2016-7-4-7号《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良撤回对被告高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宗良自愿负担。审 判 长 严 晖审 判 员 徐志华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秀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