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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5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尚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与汪玉林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玉林,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尚北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玉林,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华,广东龙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尚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组织机构代码69814217-3。负责人:陈志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威,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玉林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尚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尚北经济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狮民三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汪玉林以已与尚北经济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汪玉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玉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上诉人汪玉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红审 判 员  郑正坚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启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